各位教职工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〔2022〕7号)规定,“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(注:扣缴义务人即陕西科技大学)。为确保广大教职工在2024年度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,请需要填报的教职工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,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2024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修改、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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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处
2023年12月7日